為解決我國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、現實矛盾多,“舊賬”未還、“新賬”又欠等突出問題,近日,自然資源部發布《關于建立激勵機制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(征求意見稿)》。
遵循“誰修復、誰受益”原則,該意見稿提出據實核定礦區土地利用現狀地類、科學制定礦區自然資源利用方案、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復利用、實行差別化土地供應、盤活生產建設礦山存量建設用地、推動礦山修復土地指標交易、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、加強監督管理8條意見,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激勵機制,吸引各方投入,推行市場化運作、開發式治理、科學性利用的模式,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。
其中,推動礦山修復土地指標交易具體指,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修復為耕地的,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,可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,在省域內流轉。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騰退出的建設用地指標,可在省域范圍內流轉。社會資本投入歷史遺留礦山修復的,可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各類指標流轉收益。
《關于建立激勵機制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(征求意見稿)》提出,鼓勵各地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礦山修復后土地上發展旅游觀光、農業綜合開發、養老服務等產業;鼓勵生產建設礦山邊開采、邊修復;鼓勵生產建設礦山與社會資本合作進行礦山生態修復利用。生產建設礦山將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用于興辦國家支持新產業、新業態項目的,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,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,過渡期為5年;過渡期滿后,依法按新用途、市場價,以協議方式重新辦理用地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