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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漁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: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
南都訊 海洋漁業近岸污水管網不配套、污水處理比例不高,漁港環境臟亂差……這一系列問題在今年9-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漁業法的首次檢查中得以暴露。
12月24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》實施情況的報告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。
報告提出,要進一步保護修復漁業水域環境,推動淡水養殖池塘生態化改造,建立海水養殖排放臺賬,督促海水養殖企業自行檢測。并要求政府相關部門盡快制定養殖尾水排放標準, 推動漁港排污管網和固體垃圾回收處置設施建設,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。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,切實保護和改善長江漁業水域環境。
全國漁業污染事故140起,
損失8.2億元
執法檢查報告披露,2018年我國海洋漁業水域主要超標指標為無機氮,內陸水域主要超標指標為總氮,全國報告發生漁業污染事故140起,因污染造成漁業經濟損失8.2億元,滸苔、藍藻爆發等自然生態災害對漁業造成很大影響。
在海洋漁業方面,近岸污水管網不配套、污水處理比例不高、直排超標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治。其中,山東省萊州灣、丁字灣等海水養殖密集區域排污口設置不規范,近岸水域生態系統較為脆弱。另一方面,部分地區的海洋環境監測手段相對滯后,沿海市縣一級監測能力較弱,監測頻次較低影響海洋環境監測數據的精準性。
檢查組還發現,漁港環境臟亂差現象也較為突出,例如江蘇省大部分漁港沒有連接城鎮污水管線,漁船含油污水、生活污水、洗艙水以及固體垃圾回收處置設施設備缺乏。
養殖尾水排放
尚未制定國家標準
檢查報告還指出,在內陸養殖方面,目前我國一些養殖污染治理長效機制尚不健全,生態修復責任不明確,補償機制有待完善。
例如,江西省目前沒有具備養殖水域污染事故鑒定資質的機構。此外,部分地區過度追求高密度超容量養殖,盲目投放餌料等現象普遍,缺少與綠色養殖相適應的污染治理技術,特別是養殖尾水排放尚未制定國家標準。
檢查組關注到,湖北省天門河流域春節前有大量魚塘冬季干塘排水,底泥混合塘水直排入河;一些傳統養殖區域劃入生態紅線范圍后,生態養殖技術不足問題凸顯。此外,有些地區對漁業保水凈水生態功能認識不足,有的甚至簡單認為水產養殖一定會造成水體污染,一些地方在環境保護壓力下對開放水域養殖采取一禁了之,綠色生態漁業發展空間受到限制。
推動漁業法與水污染防治法
等法律相銜接
針對部分地區海洋環境監測手段相對滯后的問題,檢查報告提出,要強化沿海縣區基層海洋環境監測、鑒定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,加大海洋生海環境監測頻率,加強涉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。
在漁港環境治理上,報告要求推動漁港排污管網和固體垃圾回收處置設施建設,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。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,切實保護和改善長江漁業水域環境。
同時,推動漁業法與水污染防治法、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銜接,處理好劃定漁業生產功能區、開發漁業資源、調整產業結構與生態保護紅線、環境質量底線、資源利用上限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的關系,健全完善漁業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措施。
此外,報告強調要加強漁業對水域環境保護修復作用的研究,提高對漁業生態功能的科學認知,根據湖泊、水庫等大水面資源狀況、承載能力,因地制宜開展“人放天養”和環境友好型捕撈,調減公共自然水域投餌養殖,推動用水和養水相結合,發揮好漁業凈水保水的生態功能。
地方核發養殖證積極性不高
漁民失海現象普遍
據了解,全國目前共核發養殖證11.7萬本,發證面積380萬公頃,占比53%。
不過,實踐中仍然有部分地區存在養殖證發證緩慢等問題。
漁業法第14條規定,征用集體所有水域灘涂按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的規定辦理。一些地方為避免發生征用補償,對核發養殖證的積極性不高。例如,浙江省反映集體水域灘涂征用補償標準較低,集體水域灘涂承包經營期限不明確,上海市金山區則反映水域灘涂承包合同一般一年一簽,使得養殖者對投入存在顧慮,短期行為成為常態。
在海水養殖方面,由于近海養殖需辦理近海養殖證和海域使用證,兩證分別由漁業和自然資源部門核發,發證存在一定重疊,部門之間以及一些地方對兩證的認識不統一,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落地實施,也不利于養殖生產者權益保護,沿海村級集體和漁民養殖用海減免海域使用金政策還不明確。
另一方面,隨著臨港工業、交通航道用海快速發展,傳統漁場不斷縮小,漁民失海現象普遍。養殖水面細碎分割不利于規模化發展,難以形成規模效應,也容易引發養殖者之間,養殖者與捕撈者之間爭搶作業地點的糾紛。
推動建立養殖生產檔案
和產品追溯制度
為推動水產養殖業加快實現綠色生態發展,執法檢查報告提出多項具體措施。
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,要完善監管制度,明確漁政、市場監督等部門的監管權限和職責分工,強化運輸流通環節水產品質量監管。推動建立養殖生產檔案和產品追溯制度,將含有違禁藥物成分的水質改良劑、微生態制劑等投入品納入獸藥范圍監管,壓實養殖者質量安全責任。
此外,還要依托各類新型經營主體推動養殖海域連片經營,推動工廠化規模化養殖。在有條件的地方推廣稻漁綜合種養模式,在保障農田糧食產量不降低的前提下,適當提高養殖所需溝坑用地面積占比,通過生態種養減少農田化肥施用量。提高稻漁種養綜合收入,完善水產品貿易政策,鼓勵引導養殖企業優先滿足國內消費者對優質水產品的需求。
采寫:南都見習記者 吳單 發自北京